擇日的幾種造葬權變法 ?xml:namespace>
《通書》云:凡修造,一定要修主年命、方向和年月均利,才能獲吉。如果(方向)不利又不得不造,可用遷居之法,從所遷之地視為所作之方為吉就行了。如年命利作兌不利作震,則當遷居而東,既居于東,則自其居視所作之方,昔為震者,今為兌矣。自此作之,則無不可。關于作方,凡所作只在一宮,選擇比較容易,如果跨連數宮,有吉有兇,于吉宮起工,由此連及不利之宮,并無妨害。如果修造年月日吉利而準備作未停當,可以略加起造以應吉時,以后再接觸修造,也行。但在竣工之后,要歸福德之方。
論取土方道,凡遠隔百步之外,目所不見,可不問方道神煞。太歲三煞官符大小月建等方,忌取土。論清明前后修墓法,凡己葬墓堂的加土、種樹、砌祭臺、修整等于清明寒食之間起工修作,可不論山向及年月日時。
論豎造宅舍,大寒五日后擇日拆屋修選,趕在立春節前擇日完工,可以不忌開山立向年月克山家和兇神。這叫做歲官交承。如己過立春后,年月兇神方位己定,不可修作。如方位無兇神,修作無妨。論安葬,在大寒五日后至立春前之間,先擇日破土,再擇日安葬,可不忌開山立向及年月各兇煞。但一定要在立春前謝墓,或在次年清明節加土謝墓。
論兇葬法,凡人初死,在三日之內或一旬之內,擇日破土安葬,不問開山立向及年月神煞。